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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犯業務過失傷害 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二四○八號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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