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3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犯施用第一級
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○一三號判決判處有
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
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九號)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