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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均經判處罪刑確定,經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三八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,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 ,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, 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,皆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確定。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, 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 人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 刑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雖依同條例第三 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(聲請書贅引第 十條第二項)之規定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,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、臺灣臺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、受刑人甲○○減刑 案件一覽表各一件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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 均影本各一紙及自網路下載列印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 一份在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,爰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 ,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又聲請 書固有上揭贅引條文之情形,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,亦無因 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立 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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