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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犯 竊盜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四號(偵查案 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號 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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