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犯
竊盜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四號(偵查案
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號
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
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