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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聲請案號: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9日犯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投交簡字第657號 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9號 )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,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、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,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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