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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四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同年月二 十一日止犯幫助詐欺取財罪(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、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)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一 五五號(偵查案號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三六六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關 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 法律規定,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,併此敘明)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 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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