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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壹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 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受刑人所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, 刑法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至於檢察官聲請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則與刑法第 四十一條之規定不符,附此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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