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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並 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年陸月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 載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如 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應執行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、3、4所列日期 犯肅清煙毒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確定在案,而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1、2 ,3 、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就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罪 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 條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 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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