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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3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均經判處罪刑確定 ,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5所列之罪,均減為如附表 編號1、2、3、5所示之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 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, 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,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。因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、2、 3、5所列之罪(編號4所示之罪不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) 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受刑人 均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規定聲 請予以減刑及依同條例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(聲請書贅引第 十條第二項)規定,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5所 減得之刑,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,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嘉義監獄 減刑受刑人名冊、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如附表所示案件判決 書及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宣示判決筆錄各一份附 卷為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(關於定應執行刑,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,   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)。另聲請書上揭贅引部分,本院 並不受其拘束,亦無因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三、關於沒收、追繳、追徵等諭知,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 判執行(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)。是本 件受刑人前揭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罪,其所宣 告之刑,雖均經減刑,惟上開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,仍均依 原判決(即本院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四號判決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號判決、本院 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)執行之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黃 怡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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