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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朝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劉坤鏞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2萬7,96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,9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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