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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死亡宣告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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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田廼夫 即 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 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「一、准對失蹤人田迺夫(男, 民國00年0月0日生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 住所地址:南投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。二、失蹤人田迺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 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 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失蹤人田 迺夫之生死者,均應於前項期間內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 」之記載。更正為「一、准對失蹤人田廼夫(男,民國00年0月0 日生,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地址:南 投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二、失蹤人 田廼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 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失蹤人田廼夫之生死者 ,均應於前項期間內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裁定亦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失蹤人「田廼夫」,誤載為 「田迺夫」,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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