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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死亡宣告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王之君 失蹤前籍設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之君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王之君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,設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)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二、程序費用由王之君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王之君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設籍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 000號)於97年9月30日列案失蹤後,迄今均未尋獲,且無入 出境、全民健保紀錄等資料,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 告等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於失蹤滿3 年後,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,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再民法第8條規定所稱失蹤,係指失蹤 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,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。至「生 死不明」並非絕對而係相對的狀態,僅須聲請人、利害關係 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,即為失蹤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 字第184號裁判參照)。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、變更宣告死 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。宣告死亡之裁定 應確定死亡之時,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、第159條第1項 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南投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 11年12月29日投戶字第1110003767號函、戶籍登記簿、戶籍 資料(現戶全戶)、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內政部移民署 111年12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10144462號、南投縣政府111年 12月22日府社福字第1110298459號函、111年12月22日府社 助字第1110301242號函、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11年12月16日 投市殯字第1110030048號函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 1年12月16日健保醫字第1110122521號函及保險對象門診申 報紀錄明細表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12月16日 輔服字第1110097715號函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2月15 日保普老字第11113061470號函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 12月16日總處資字第1110024984號函、全戶戶籍資料(完整 姓名)查詢結果、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、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、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 為證,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全戶戶籍 資料、親等關聯(二親等)在卷可參。 四、又相對人查無勞保、全民健康保險資料,亦無入出境、前案 及在監在押等紀錄,且無申辦電話使用之紀錄,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、健保資訊連結作業、勞保局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出 入監簡列表、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。復 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訪查相對人戶籍 所在地,居住於該地附近之蔡思涵、何麗蘭、賴枝祥、劉基 朋等人,均表示不認識,亦無見過相對人,並無相對人之消 息或去向等語,有該局112年7月4日投投警偵字第112001399 9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可佐。綜上事證,堪認 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,其自97年 9月30日起失蹤,失蹤當時已年滿80歲,迄今失蹤已逾3年, 聲請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 亡之宣告,核與首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相對人於97年9月30日失蹤,計至100年9月30日為止, 已屆滿3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依法 准予宣告相對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白淑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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