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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請求給付工資等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學藝 訴訟代理人 王柏方 王琮鈞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、效力及存續等事實,有為調查之必 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,在 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、效力及存 續等事實,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張雅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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