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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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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 告 蔡培津 被 告 張鈞捷 高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所為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七及附表一之部分,更正如附表「更 正後」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 依職權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               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3項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、2項。 更正如「更正後」欄所示 2 附表一: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第一項部分:被告連帶負擔 第二項部分:被告張鈞捷負擔 附表一: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1/2部分由被告連帶負擔,餘由被告張鈞捷負擔。 更正如「更正後」欄所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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