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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示催告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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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惠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惠燦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號)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吳惠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吳惠燦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。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,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、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吳惠燦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死亡,因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,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,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由本院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79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,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。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 之責,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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