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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變賣遺產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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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之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文義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,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;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,民法第1181條、第1179條第2項後段、第 1132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,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 賣遺產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文義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遺產管理人,並經本院11 1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,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,因被繼承人高文義 尚有債務尚未全部受償,有變賣被繼承人高文義如附表所示 遺產清償之必要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 書、地價稅繳款書等影本為證,且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 字第639號、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。揆諸前 開事實,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變賣被 繼承人之遺產,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 產,自屬有據。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已向本院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現公示催告 已期滿,而被繼承人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,依聲請人所 提卷附之遺產清冊觀之,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 ,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附表:被繼承人高文義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種類 土地、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(面積750平方公尺)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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