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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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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蘇明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陳冠生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額新 臺幣(下同)3,84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陳冠生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,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,經於民國110年12 月3日登記在案。而債務人於110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,2 00,000元,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 還。詎債務人陳冠生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,依上開約定, 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陳冠生尚負欠聲請 人借款債務本金2,933,340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而 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明誼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借據、授信約 定書及催訪記錄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蘇明誼及債務人陳冠生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相對人等逾期未為陳述。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財產所有人:蘇明誼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中寮鄉 八杞仙 303-3 23,022.00 2分之1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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