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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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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逸智 相 對 人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黃麗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(下同)新臺幣3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清償日期,經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登記在案。而聲請人執 有相對人於112年10月13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2年12月13日, 票面金額為500,000元及112年4月12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2年 7月11日,票面金額為2,000,000元之本票,詎屆期未獲付款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影 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。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 91 號 財產所有人:黃麗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魚池鄉 新興 116 1499.09 2分之1 備考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0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通文巷24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1層 一層:357.44 合計:357.44 全部 備考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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