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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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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楊立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楊立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(下同)新臺幣2,4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清償日期,經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登記在案。而相對人於 111年8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,050,000元、400,000元、5 50,000元,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 還。另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,由聲請人先行墊款予特 約商店,再由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償還帳款。詎相對人並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,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連同信用卡契約 之債務合 計本金1,953,839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影本、雲 端服務平台申請資料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資料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。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財產所有人:楊立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0 33.27 全部 2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1 57.02 全部 3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2 40.1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0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富久巷11號 住家用、加強磚造、磚石造、2層 一層:20.83 二層:20.83 合計:41.66 全部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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