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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1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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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振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振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2,000 元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林振龍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。關於遺產管理、分割及執行遺囑 之費用,由遺產中支付之。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, 由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。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。關於遺產管理 、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,由遺產中支付之。民法第1183條 、第1150條前段、第1129條、第1132條第2項、第1150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再按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 項,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,故就不予准許部分,無庸另為駁 回之諭知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73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振龍之遺產管理人,已依法進 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為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,被繼承人之遺產 業經本院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進 行拍賣程序,為依法聲明參與分配,故聲請核定本件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7月20日死亡,其繼承人皆已聲明 拋棄繼承,由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7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 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準此,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 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,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 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,自有所據。 ㈡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聲請公示催告、辦理公示催 告登報,而本院於111年4月25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而本院於111年4月25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,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, 業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卷宗核閱無訛。又本 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946號委由臺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進行拍賣程序並拍 定,此有聲請人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 公司通知影本為證。此外,聲請人收受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 文書,並製作遺產清冊,業已提出本院在卷可查。是本院就 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、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、耗費人力之程 度等情,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22,000元為 適當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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