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拋棄繼承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8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70號 聲 明 人 劉邱豆菜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駁回。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家事事件法第75 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;又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所明定。 二、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劉江壘(下稱被繼承人)之 繼承人,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3日死亡,聲明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,為此聲明拋棄繼承,請求准予備查等語。   三、經查,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,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 3日死亡等情,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參。惟查,聲明人之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,且未據其提出印 鑑證明,經本院分別於112年10月20日、112年12月8日通知 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,該通知書已分別於 112年11月6日、112年12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,惟聲明人逾期未補正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,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1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