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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公示送達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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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薛宗杰 薛美霞 相 對 人 陳新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蕭園之繼承人積欠聲請人關於彰化 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,聲請人為催繳租金 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,惟遭郵政機關通知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、戶籍 謄本、存證信函、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(以上均為影本)等件 為證,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「南投縣○○鎮○○巷00○00號 」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查,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 ,因招領逾期遭退回,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(下稱竹山分局)派員查訪結果,相對人並未居住 於該地址,亦有竹山分局113年1月24日投竹警偵字第113000 1359號函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,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,揆諸前 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 達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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