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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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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呂榮泰 相 對 人 林琬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9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,其第一審訴訟係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審理在案,有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歷審裁判資料附卷可查, 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屬有誤,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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