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公示送達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鍾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,嗣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日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,鴻 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,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,聲請人依 民法第297條規定,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寄發通知相對人, 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埔里鎮戶政事務所,致使該通知函件無 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、債權 讓與證明書、通知函、戶籍謄本(以上均為影本)等件為證, 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「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號0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)」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形,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,揆諸 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 送達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