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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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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徐志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壹元予以退還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 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,000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 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;逾100萬元至1,000萬元部分,每萬 元徵收90元;逾1,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0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 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6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 第7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7,472元,則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,810元,惟原告前已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萬3,771元(詳本院卷附裁判費收據),溢繳 4,961元,揆諸前揭說明,應予返還,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 還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彥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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