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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通行權存在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宛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437,9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, 5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(含繕本1份)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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