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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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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吳尚臻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二行關於「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 員會」、第三行關於「設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地下室」及第四 行關於「法定代理人李英春住同上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張雅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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