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洪宝惜 吳芳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徐鵬翔、徐子評之國 民身分證號碼、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並提出被告 徐鵬翔、徐子評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 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又按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 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所提「民事起訴狀」固記載被告徐鵬翔、 徐子評之住所位於「南投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巷0號」,惟本院依 該址查無戶籍資料,欠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;又原告所提「 民事起訴狀」並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致本件被告徐鵬翔、徐子評部分無 從特定。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徐鵬 翔、徐子評之國民身分證號碼、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王小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