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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土地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64,5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059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(含繕本1份)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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