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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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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家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 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家豪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現係設於南投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之址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 在不明,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。又債務人現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,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,惟督 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,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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