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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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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趙香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,834元,及其中新臺幣42,3 07元,自民國97年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(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,合先敍明。)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、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44834元整,其中新臺幣42307元及自民國97年01月 23日起至1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 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。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事實及理由( 一)緣相對人趙香蘭於民國92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50000元整。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 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計付。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(二)上開借款相對人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4834元整,及其中新臺幣 42307元自 民國97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 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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