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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智軒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民法第233 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,是以債務應遲延後,始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 令,主張債務人應於112年10月25日前給付,應逾請求給付 之日後,始能認為遲延,債權人聲請自112年10月25日起算 利息,尚非適法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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