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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鵬誠即增誠小吃店、黃仁美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傅鵬誠即增誠小吃店、黃仁美聲請發支 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吉安鄉,此有債 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 區,本院並無管轄權,則依首開條文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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