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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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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蘇柏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,10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蘇柏臻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 權:新臺幣39,533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 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: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以百分之十五計算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568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9,53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 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,533元 蘇柏臻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(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),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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