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懷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231,876元,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 累計86,590元正未給付,其中86,222元為本金;368元為利 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 累計246,030元正未給付,其中245,357元為本金;673元為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412,115元正未給付,其中410,307元為本金;1,808元為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㈣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97,745元, 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0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319,292元正未給付,其中318,634元為本金;658元為利 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 ㈤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07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9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1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 計167,8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67,486元為本金;363元為利 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,222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45,35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04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10,30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04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318,634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04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67,486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12%計算之利息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