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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筱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 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233條、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是如 就遲延利息之利率無另行約定,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8計 算之利息,惟其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當事人間有約定遲延給 付之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8之證據資料,且依債權人提 出之預售屋合資返還款項同意書所載,第1期款清償日為113 年2月5日,故應於是日過後,該債務始陷於遲延,則債權人 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,及請求清 償日前之利息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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