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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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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代 理 人 林懿君律師 相 對 人 林秀卿即茆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茆可(下稱茆可)以其原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 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,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,經於民國111年12月9日登記在案。而茆可對 聲請人負欠1,500,000元及利息違約金,已屆清償期未受清 償。詎茆可已於112年5月22日死亡,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 所有權現由相對人林秀卿辦理繼承登記在案,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 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貸契約書、存證信函、本票影 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於113年1月19日通知相對人林秀卿即茆可之繼承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。又相對人雖為抵 押物之受讓人,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 條之規定,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從而,本件聲請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:   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財產所有人:林秀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名水 133 16.08 全部 2 南投縣 名間鄉 名水 199 46.39 全部 3 南投縣 名間鄉 名水 200 51.64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8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市○巷0號 住家用、鋼骨造有牆、2層 一層:50.24 二層:52.46 合計:102.70 全部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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