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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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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桂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。且此項當事人能力之欠缺,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(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判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王文賢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,惟相對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1年1月25日死亡, 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相 對人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而聲請人仍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,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 合法要件,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,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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