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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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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王奕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宥霆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。且此項當事人能力之欠缺,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(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判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何宥霆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,惟相對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 ,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相對人 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而聲請人仍對已無當事人能 力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,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 法要件,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,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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