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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5

公示送達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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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江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債務,嗣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 權讓與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聖文森商 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,聲 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,惟遭郵政機關通知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憑證、戶籍謄 本(以上均為影本)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通知函、退件信封等 件為證,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「遷移不明」,堪 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。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 開相對人之居所,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其聲請公示送 達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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