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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8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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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福堂 相 對 人 盧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,298元,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。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,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首 揭規定,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,678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複丈費及地籍圖抄錄費 4,160元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60元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合     計 57,29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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