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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明異議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淑敏(即陳吉正之繼承人)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裁定 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有 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,即為抗告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作成之113年度 執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,應繳納抗告費1,000元,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。爰依前揭規定,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以抗告 不合法裁定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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