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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宣告破產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吳宏章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人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,應決定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,但其 期日,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,固為破產法第64條 第2款所明定。惟破產程序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任務及目 的,僅在由債權人中推選監查人,議決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,決定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等事項(破產法第120條) ,是該自「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」之期間,尚不具法 定不變期間之特性,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3條 第1項前段、第2項規定,非不得伸長、縮短之(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破產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破字第1 號裁定宣告破產,並選任張伶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經破產 人向本院聲請閱卷後提起抗告,加計本院因應事務分配實際 分案後,距破產人遭宣告破產已逾1個月,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,因適逢農曆年節及為因應破產事件實際作業時程,爰 定第1次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及地點如主文所示,以利進行本 件破產程序。 三、依破產法第64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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