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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離婚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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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;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,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,000元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 家補字第15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而是 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地,由其同居人 即其婆婆丙○所代收,有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53號民事裁 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,亦有本 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足參,是其起訴顯不 合程式,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白淑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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