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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離婚等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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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。次按,提起民事訴訟,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用新臺幣4,000元 ,逾期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分別寄存送達 原告住所及居所,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;而原告迄今尚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 表在卷為憑。是原告迄今尚未依法補正,其起訴顯不合程式 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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