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訴訟救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孟瑜 代 理 人 楊沛錦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楊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。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 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再按,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等項並無規定,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( 該法第51條規定),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,惟家事非訟事件,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,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(本院11 2年度司家調字第301號,嗣改分為113年度婚字第19號),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全部獲准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以民國113年2月2日法扶投字 第1130000016號函檢送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 申請書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戶口名簿、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埔里稽徵所出具之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 參;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9號離婚等事 件卷宗,為形式審查之結果,聲請人之聲請,非顯無勝訴之 望;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,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。則參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法律 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