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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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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彩雲 代 理 人 林柏劭律師(扶助律師) 相 對 人 潘奕臻 潘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 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 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( 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),聲請人現罹憂鬱症,謀職困 難,亦無財產或收入,實為無資力者,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全部扶助,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 女,均已成年工作,應對聲請人負扶養之責,然卻對聲請人 不聞不問,聲請人之訴顯有勝訴之望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查: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(南投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 助)2紙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。復查無不符 法律扶助之事實,自堪信為真實。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以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9條,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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