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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訴訟救助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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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予晴 代 理 人 馬惠怡律師(扶助律師) 相 對 人 鄭光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 訴訟事件準用之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 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訴請離婚案件(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7 號),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,經南投分會審查認定,聲請人資力係有符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標準,足見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又就本件案 情以觀,聲請人主張兩造處於事實上分居狀態,且相對人因 酒後情緒不穩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,聲請人據以取得 本院暫時保護令在案,聲請人主張兩造婚姻已有重大破綻, 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,提起離婚等訴訟,應非顯無勝訴之 望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查: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(南投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。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,自 堪信為真實。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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