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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遺產等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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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洪信益 被 告 洪信幸 被 告 洪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次按,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1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7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,315元及提出已辦妥繼承登 記之坐落南投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、同段177之2地號、同段1 77之1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 22日合法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補正,有本院送 達證書、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其起 訴顯不合程式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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