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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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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武忠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如未於期限內補正,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駁 回其聲請。 二、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之診斷證明書正本。 ㈡陳盈吟之「戶籍謄本」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之財產清冊、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。 三、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(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) : ㈠欲聲請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?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以前之生活狀況?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生活起居之人為誰?照顧 情形如何?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?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?如有 ,數額為何? ㈥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財產之人為何人?管理情 形如何? ㈦聲請人之職業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如何?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武忠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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